截至2026年11月,失业金(求职津贴,구직급여)是已经实施的制度。首先,以下三个问题必须全部回答“是”:离职前18个月内是否参加就业保险满180天以上[1];离职是否属于因公司情况等非自愿原因[2];现在是否有工作意愿和能力[3]。除此之外,为再就业而积极努力也是条件之一[3]。自行辞职的,原则上不能领取[2]。期限同样重要。求职津贴自离职次日起超过12个月后,即使仍有剩余的规定发放天数(소정급여일수,可领取的最长天数),也不能再领取,因此离职后须立即申请[4]。
失业金的4项条件,缺一不可
依据法制处生活法令信息(법제처 생활법령정보),领取条件共有4项[3]。只要有一项不满足,就不属于发放对象。
- 参保期:离职日之前18个月内的被保险单位期间(피보험 단위기간,即作为报酬支付基础的天数合计的期间)须在180天以上[3]。
- 工作意愿和能力:须处于有工作意愿和能力却未能就业的状态。以营利为目的经营事业的情形也属于就业[3]。
- 离职原因:不得属于领取资格限制事由(就业保险法第58条)[3]。
- 再就业努力:须为再就业而积极努力[3]。
4项条件必须全部满足,因此参保期不足180天时,即使具备其他条件也不予发放[3]。所以应先确认参保期。
180天如何计算?被保险单位期间的计算
基本基准期间为离职前18个月,超短时间劳动者为24个月[1]。超短时间劳动者是指约定工作日为每周2天以下且约定工作时间为每周不足15小时的情形[2]。以该期间内累积的天数为准进行判断。
不是按日历上的180天,而是合计作为报酬支付基础的天数[3]。计算公式为“工作日+带薪休息日+领取停工津贴的天数”[3]。无薪休息的日子不构成报酬支付的基础,因此不计入合计[3]。

| 类别 | 是否计入被保险单位期间 |
|---|---|
| 实际工作的日子 | 计入[3] |
| 未工作但领取了工资的带薪休息日 | 计入[3] |
| 领取了停工津贴的日子 | 计入[3] |
| 每周5天工作制下2天中仅1天带薪时的相应日子 | 不计入[3] |
| 不将政府机关公休日作为带薪日时的相应日子 | 不计入[3] |
是否将休息日视为带薪日因公司而异,因此必须确认就业规则或劳动合同[3]。如果就业保险参保期接近180天,根据该确认结果,被认定的天数可能会有所不同。
生病或休职的话,18个月会延长吗?基准期间的延长
基准期间原则上为离职日之前18个月,但有一定事由时会延长[3]。在离职日之前的18个月内,如因下列事由连续30天以上未领取报酬,则以18个月加上未领取报酬的天数后的期间作为基准期间。加算后的期间超过3年的,最多只认定3年[3]。
- 疾病、受伤
- 工作场所停工
- 因怀孕、生育、育儿而休职
- 按雇主命令在国外工作(在国内支付报酬的情形除外)
- 依据《工会及劳动关系调整法》的争议行为
- 与同居亲属相关的事由(具体范围请在基准期间延长事由公告中确认)
即使参保期看起来不足,也不能忽略这些延长事由。如果因育儿休职或长期病假连续30天以上未领取报酬,即使18个月内不足180天,也应按延长后的基准期间重新计算[3]。
自行辞职仍可领取的情形:正当的离职事由
自愿辞职原则上不属于领取对象[2]。但因公司情况或工作环境而不得已辞职的,被认定为正当的离职事由。请在下表中确认自己的情况属于哪一类。
| 类型 | 被认定的情形 | 条件 |
|---|---|---|
| 工资、劳动条件恶化 | 拖欠工资、劳动条件降低、低于最低工资、停工时支付的金额不足停工前平均工资的70% | 在离职日前1年内发生2个月以上[2] |
| 违反延长工作规定 | 违反《劳动基准法》第53条对延长工作的限制 | 在离职日前1年内发生2个月以上[3] |
| 歧视待遇 | 因宗教、性别、身体残疾、工会活动等原因而受到的不合理歧视 | 在工作场所实际遭受歧视的情形[2] |
| 通勤困难 | 工作场所搬迁、调往其他地区、为与配偶或抚养亲属同住而迁移住所等 | 乘坐通常的交通工具往返工作场所需要3小时以上的情形[3] |
| 不批准休假、休职 | 因怀孕、生育、育儿而难以工作,但雇主不允许休假、休职。因父母或同居亲属的疾病、受伤需本人护理30天以上,但不被允许 | 因此而离职的情形[2][3] |
| 工作场所危机 | 倒闭、停业已成定局或预定大规模裁员的情形 | 离职时存在上述情况的情形[2] |
在拖欠工资、劳动条件降低类型中,“2个月以上”是指相关事由须在离职日前1年内发生2个月以上这一条件[2]。应提前备齐能够确认拖欠期间和金额的存折明细、工资明细单和劳动合同。
以下情形不予发放:重大归责事由及转行、自营业离职
离职原因是否属于限制事由,由雇佣中心(고용센터)主管认定[3]。属于限制事由的,视为没有领取资格。
- 被判处禁锢以上刑罚:因违反刑法或与职务相关的法律而被判处禁锢以上刑罚的情形[3]。
- 旷工:无正当理由,违反劳动合同或就业规则等而长期旷工的情形[3]。
- 其他重大归责:因侵占公款、泄露公司机密、毁坏物品等被解雇的,也不能领取[2]。
- 有重大归责事由的劝退:有重大归责事由的人未被解雇而是在雇主劝告下离职的,同样受到限制[3]。
- 转行、自营业:为转行或经营自营业而离职的情形[3]。
- 无正当理由的离职:除此之外,因不属于正当理由的原因而离职的情形[3]。
仅凭劝退这一形式并不能得出结论。由于离职原因由雇佣中心主管认定[3],实际上因何种原因离职才是标准。以重大归责事由为原因的劝退,按上述条款受到限制[3];以拖欠工资等正当理由为原因的,则按前一部分的认定事由另行判断。最好提前备好能够显示实际离职原因的证明材料。
没有参保记录或为日工、公务员的情形
| 对象 | 适用标准 |
|---|---|
| 国家公务员、地方公务员 | 属于就业保险适用除外的劳动者,不在参保对象之列[5]。 |
| 日工劳动者(最后离职时为日工的人) | 截至领取资格认定申请日,工作天数之和须不足同期间总天数的三分之一[3]。 |
| 建筑日工劳动者 | 在领取资格认定申请日之前的14天内须连续没有工作记录[3]。 |
| 日工中曾因限制事由从其他事业单位离职的人 | 在基准期间的被保险单位期间中,须以日工劳动者身份工作90天以上[3]。 |
| 未参加就业保险的劳动者 | 向勤劳福祉公团(근로복지공단)提出被保险资格确认请求,经确认后,可被认定确认年度之前3年的参保期并提出申请[2]。 |
日工需要以工作天数来证明“没有工作的状态”。因此申请日之前的工作记录与条件直接相关。如果没有就业保险参保记录,在放弃之前应先考虑能否向勤劳福祉公团请求确认被保险资格[2]。
代入自身情况的判定顺序与申请前准备

- 计算参保期:确认离职日之前18个月(超短时间劳动者为24个月)的被保险单位期间是否在180天以上[1]。如有无薪休职或疾病期间,应先查看基准期间是否可以延长[3]。
- 分类离职原因:判断属于正当离职事由[2]还是限制事由[3]。同时整理可用于证明的文件。
- 确认工作意愿和能力:须处于有工作意愿和能力的状态,以营利为目的经营事业也属于就业[3]。
- 立即申请:完成上述判定后,应不迟延地办理申请手续[4]。
- 保持再就业努力:在领取期间,为再就业而积极努力是条件之一[3]。
申请前,应通过就业规则和劳动合同确认是否为带薪休息日[3];如果主张拖欠工资、劳动条件降低,应备齐离职日前1年内2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[2]。原因不明确的,在申请阶段具体说明更为稳妥。
条件以法令规定的现行实施标准为准。关于制度改革的传闻或仅有公布的计划不属于申请标准,因此必须通过实施公告确认后再作判断。
常见问题
Q2. 超短时间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适用24个月?
符合该标准的劳动者,须按离职前24个月的被保险单位期间计算,且须在180天以上[2]。
Q4. 为转行而辞职,之后能被认定为有正当理由吗?
这种情况原则上属于限制对象[3]。但是,如果实际辞职原因是在离职日前1年内持续2个月以上的拖欠工资或低于最低工资等正当事由,则以该事由为标准,由雇佣中心作出判断[2][3]。